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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统一和完善我省机动车辆管理工作,促进车管业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管理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注册登记
(一)凡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街道、乡镇、常驻单位(三个月以上)、个人所有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机动车辆,均应按车辆分类进行注册登记,并按属地原则申领我省辖区内机动车牌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车主应到所在地的公安从关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车管所只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或指定管辖单位的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三)车主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
(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团体;
(2)按《全国组织机构编制规则》(GB/T11714——1995)规定的单位《代码证书》。
2、个人
(1)具有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薄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2)持有有效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的外国人;
(3)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人。
(四)车主申领机动车牌证时,公车应凭单位《代码证书》,私车凭居民身分证和户口薄,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登记表》和《机动车检验表》,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交验机动车来历等有效凭证,经检验车辆合格,检验员、经办人、负责人等在相关栏目签字,盖发牌机关印章,建立其车辆技术档案,方能核发其牌证。
(五)机动车来历等有效凭证指下列资料:
1、购置国产机动车的,必须是上《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应有出厂整车合格证(改装车同时还应有底盘合格证)及机动车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经省级鉴定的改装车在未上国家目录前,还须有省厅交管局核发的《湖南省机动车试销入户许可证》。
2、购置进口机动车的,应有国家指定的七个进口整车口岸,即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里、深圳(皇岗)新疆签发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及省厅交管局核发的《湖南省进口车辆入户许可证》。
3、购置由公安、海关、工商部门依法没收的走私、非法组(拼)装的进口机动车的,应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指定的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及《湖南省进口车辆入户许可证》。
4、购置已上国家目录的改、组装进口机动车(含一车一证销售形式的组装车)和有国家批文、省级鉴定、未上国家目录的改、组装进口机动车,一律凭《湖南省进口车辆散件组装许可证》。
(六)下列机动车按照虽未注册登记但具有合法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材料;或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档案符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原则,应当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1、因经济赔偿、财务分割等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原注册登记车辆档案手续齐全的凭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办理登记手续;手续不全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完善手续后办理入户。
2、因财产继承、赠与、分割等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凭司法部门指定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办理登记手续。
3、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欠税扣押拍卖抵税的机动车,凭县以上税务局出具的有关抵税文书证明及拍卖发票办理登记手续。
4、经省拍卖行和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的车辆,用户凭执法文书、询证明及湖甫省拍卖行(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拍卖成交证明书”和拍卖发票及省厅交管局的机动车落户证明,到省内各地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
以上属进口车辆的,须有省厅交管局核发的《湖南省进口车辆入户许可证》。
(七)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
(八)单位购置的大、小型客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须有地市或省控购办核发的“准购证”。
(九)如系华侨、港、澳、台胞、外国人以及政府团体间友好往来赠送的车辆,需提交省人民政府批件或中央部、委级单位出具的证明。
(十)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十一)特种车辆,须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分配手续。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有公安车管所核发的《湖南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十二)凡符合核发“湘O”公安机关专段民用号牌和警车号牌的车辆,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公安机关“湘O”号牌核换发审批表》和《湖南省警车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当地公安处(局)车管所签具意见报省公安厅车管所审批后,核发相应的车辆号牌及行驶证。 (返回目录)

二、检验车辆
(一)检查机动车车型和技术参数
1、新车的车型和技术参数
对下列新车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
国产机动车(拖拉机、龟车、挂车除外),依照《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全国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机动车,依照《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有关材料。
由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依照《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同类型的车辆技术参数等有关材料。
2、核对车架号码和发动权,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符号、数字和各种外文字母都应全部拓印。用计算机登录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时,应输入全部拓印的内容。
检验员要核对拓片与车辆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发现不一致或有改动、凿痕、挫痕、重新打刻、垫支金属等人为改变或毁坏的,对车辆一律扣留审查。
(二)检索信信息库
新车应当在《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发现在抢嫌疑车辆,一律扣留交刑侦部门审查。
(三)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经总队批准的车型,不进行安全注能检测。
对符合以上新车检验规定的,检验员打印或填写《机动车登记表》第5至25项的内容,并在《机动车登记表》第29项“检验结论”栏内签字、盖章。 (返回目录)

三、核发牌证
车管所长对新车来历凭证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以下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1项“核发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核发机动车号脾和行驶证,
(一)《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项登录的以下车辆来历凭证等有关材料真实、齐全,规定的存档件齐全:
1、机动车的销售单位及发票号码;
2、《 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海关的名称;
3、《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单位及“裁定没收、法律文书编号”;
4、出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及其编号;
(二)车辆检验合格。
(三)按照车辆注册登记编号,将其相应的号牌安装固封在指定位置。除发牌机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号牌。货车货厢后厢板按规定涂喷其号牌放大号码,左右厢板涂喷宣传标语,驾驶室门涂喷单位(或居住地)全称。在车左前方45·拍摄车辆全身彩色照片,开具《待办凭证》,待车辆照片出来后核发其行驶证。
(四)行驶证一律用电脑打卡机打印,将其车辆彩色照片塑封在行驶证正页背面,连同其副页、证夹一并发给车主。
(五)车辆号牌、行驶证及证夹一律由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发。

四、车辆过户、转籍登记
(一)转出地车管所审核内容
1、审核机动车过户、转籍证明材料
属于买卖关系的机动车,应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机动车交易发票。
属于国家固定资产转移,应凭固定资产无偿调拔凭证,或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于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具有车辆档案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转籍证明材料或为车主的住址迁移的有关材料。
2、审核《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填写内容。
“车主签章”栏内,属私车的,由原车主签名;属公车的,原车主盖章;
“申请内容”栏内由车管所经办人负责填写,属过户的,应填写新车主的名称;属转籍的,应填写车主迁移后的住址。
3、过户转出的车辆档案符合该车新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政策规定,《机动车登记表》、车辆来历凭证和变更登记材料齐全,原车主不提交《机动车行驶证》的,应登报声明注销。
4、转出的车辆与《机动车登记表》的登记项目一致。《机动车年度定期检验名、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不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
5、车辆使用年限距报废标准两年以内的,右置方向盘和发生交通事故或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车主尚未结案的车辆,不得转籍过户。
6、按新车检验中检索信息库的规定进行了查询比对,非可疑车辆。
7、公安机关“湘O”专段民用号牌和警车号牌的转出需拆除所有警用装备和覆盖警车专用颜色,按民用车辆的相应规定在省公安厅车管所办理。
民用车辆需换发“湘O”和警车号牌或“湘O”和警车号牌需在系统内变更车主的,均按车辆新车人户和民用车辆过户的相应规定办理。
8、车辆在过户、转籍前必须办好养路费清结手续。机动车转出地车管所,对符合以上规定的,车管所长在《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内签字,加盖车管所公章。
在本辖区内过户或更改车主名称的,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项内登记,收缴行驶证,签发新证。如涉及更换号牌,须收回原牌证,换发新牌证;
车辆转籍到外辖区,须收缴原号牌和行驶证,用电脑打卡机在其行驶证副页背面记录栏和《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项栏内签注“转至××省××地、州、市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年×月×日”,并加盖核发机关条章,开具《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连同行驶证装入档案密封,邮寄或交给车主转交,开具临时行驶车号牌,以便车辆行至新地入户。进口车辆转出要经省总队批准。
(二)建立《机动车过户、转籍转出登记库》
转出地车管所在机动车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机动车过户、转籍转出登记库》,保存期为二年:
1、《机动车登记表》内第1一35项的内容;
2、车辆来历凭证记录:
(1)机动车的销售单位和和发票号码;
(2)《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单位和编号;
(3)《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签发单位,编号和“裁定没收法律文书编号”;
(4)出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及其编号。
3、过户登记,新车主的名称;转籍登记,迁移后的住址。
(三)转入地车管所审核内容
机动车转入地车管所,对符合以下规定的机动车,办理机动车过户或转籍转入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1、《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与《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相符;
2、车辆档案内有关凭证与《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项登录的内容相符;
3、按照原车主的《机动车登记表》中项目,对车辆进行了检验。《机动车年度定期检验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不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返回目录)

五、车辆变更、改装登记
(一)车主或住址名称和车辆的初次检验登记记录需要变更(更改主要总成、车身颜色、增减附属设备)以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如客车改货车等)时,车主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批检验合格后,换发其行驶证或在事项记录栏记载,并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6项”栏内进行变更记载盖发牌机关条章。变更车主或住址名称、车身颜色或外廓尺寸、改变使用性质,须换发行驶证;变更发动机、车身(驾驶室、货厢)、车架、货车车厢加护栏、蓬杆等须用电脑打卡机记载在副页背面“记录”栏内。
车辆改造(变更发动机、车身、车架)、改装(改变使用性质),由地、州、市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参照本条(二)款相应规定办理。
(二)车辆改造、改装,接下列规定办理。
1、车主凭申请报告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经当地车辆管理所鉴定,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备案。
3、车主持当地车辆管理所批件到已上《湖南省机动车改装厂家将车辆及改装项目目录》的改装厂家将车辆实施改造、改装。
4、改造或改装完毕,经当地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造或改装后其车辆使用年限按初次核发牌证时间计算。
5、车辆使用年限距报废条件二年(含)以内,不得改造或改装。
6、车辆改造累计不准超过三个总成(按五大总成即发动机、车身(架)、前桥、后桥、变速箱),发动机与车身(架)不得同时变更。所需经费超过新车价值的50%以上,或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的,不得改造。
7、货车不准改装成客车。
8、在用客车不准改装成卧铺客车。
9、申请变更的车型不属于国家定型产品之列的不准改装。
10、未经车辆关审批、擅自改造或改装的,由车主写出书面检查,经当地车管所审核,报省厅车管所审批,凭有关凭证补办变更手续。来获批准的责令其恢复原状。
对符合变更规定的机动车,车管所长应在《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审核意见”栏内签章,办理重新发证或变更登记手续,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存档。(返回目录)

六、临时号牌的核发
(一)临时号牌是供新车或转籍车辆驶离本辖区,并按指定路线,限时使用的机动车行驶凭证。
(二)外地区单位或个人未本辖区购置、提取的车辆,必须凭单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车辆合法来历证件,方能办理临时号牌。
(三)本辖区车辆需转往外地区,办妥转籍手续后,核发临时号牌。
(四)因各种特殊情况需申请领取临时号牌的,须持有相应部门的文件或证明,经当地车辆管理所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
(五)申领临时号牌须经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合格后,方准核发。临时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返回目录)

七、临时入境车号牌及临时行驶证的核发
(一)临时专用号牌是供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人员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活动所需驾驶的机动车行驶凭证。
(二)申领临时入境车号牌及临时行驶证,如在我省范围内活动的,须有省军区和省公安厅的批准文件;跨省(区、市)但同属一个大军区范围的,需有大军区和有关省(区、市)公安厅(局)批准文件,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的,须有总参谋部和公安部批准的文件;港、澳、台及华侨同胞驾驶机动车临时入境、旅游、探亲等活动,须有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批准文件。申领时持上述批准文件以及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到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领取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入境号牌申领表》,经检验车辆合格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后、由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专用号脾和临时行驶证。
(三)临时入境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及行驶路线与临时驾驶证同时使用时有效。
(四)临时入境号牌及临时行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终止五日内,必须由组织或接待单位收回牌证并上交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返回目录)

八、机动车的停驶与复驶
(一)机动车因需要停驶一年以上的,凭单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当地车辆管理所或县(市)交警大队车管股(组)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车管民警或车管股(组)审批同意,一份存档案备查,一份由车主保存,作为停驶凭证,一份交养路费征收部门,作为报停凭据。
(二)车辆停驶期间,其号牌及行驶证由公安车辆管理所或车管股(组)收存。
(三)车辆需要恢复行驶的,凭单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当地车辆管理所或车管股(组)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后,经公安车辆管理 所或交警大队车管股(组)审批同意后,一份存档备查将其号牌固封在车体上,发还其行驶证,一份交养路费征收部门,作为征费的凭据。
(四)各车辆管理所或车管股(组),必须对停、复驶的车辆建立台帐,随时掌握停、复驶车辆情况,便于与有关部门核对。(返回目录)

九、货车临时载客证的核发
(一)申领货车临时载客证,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和审核驾驶员合格后,方可核发《货车临时载客证》。
(二)载客货车车厢必须牢固可靠,其货厢栏板高度必须在1米以上,并装有篷杆、篷布、保险链条,其载客人数按每平方米4人核定。
(三)载客货车必须选择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操作技术过硬并具有安全驾驶大型货车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记录的驾驶员驾驶。行车前及行车中驾驶员必须向乘车人交待安全乘车注意事项。
(四)货车临时载客证,只限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指定的路线或区域行驶有效、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返回目录)

十、行驶证与号牌的补、换
(一)行驶证正页或副页或号牌损坏,须填写《湖南省机动车牌证、驾驶证补发申请表》,加盖车主印章,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补发手续(补证经当地车管所批准,补牌报省厅车管所批准)。车辆管理所向其开具《湖南省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待补凭证》或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一个月后,补发新的行驶证或号牌。
(二)号脾、行驶证遗失的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省公安厅车管所,编印的《湖南省遗失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登记册》,声明作废;从《登记册》印发之日起三十天后方可补发牌证。
(三)公安机关“湘O”和警车车辆行驶证、号牌遗失,按民用车辆行驶证、号牌遗失补发手续由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统一到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办理。公安机关”湘O”和警车车辆号牌遗失,除按(二)规定办理外,还必须写出书面情况,按原申报程序重新核发新的号牌和行驶证,原号牌作废,不得重新使用。
(四)换、补牌证后,须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页”栏内登记,并加盖发牌机关业务条章。
(五)如发现申请补发行驶证或号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罚。

十一、租用试车号牌及行驶证
(一)科研、制造、改装、维修单位需要试车时,应向所在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申领试验车号牌及行驶证和试车证。
(二)车辆管理所对申领试验车号牌及行驶证和试车证的单位,必须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资料、生产场地、设备及生产能力等进行考查审核后,方准核发试验车号牌及行驶证和试车证。
(三)试验车号牌一副二块,与行驶证、试车证同时使用才有效。试车时试验车号牌必须悬挂在车辆前后,由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核发了试车证的驾驶员按照试车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及要求进行试车。试车时,不得装载货物或与试车无关的人员,试验车号牌和试车证不得擅自挪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四)试车号牌及行驶证和试车证租用期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用,须向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申办继续租用手续。(返回目录)

十二、租用教练车号牌及行驶证
(一)凡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在办理学习驾驶证时,其用作教练的机动车,必须申领教练车号牌及行驶证,由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报省公安厅车管所核发其教练车号牌及行驶证。
(二〕教练车号牌一副二块,悬挂在教练车前后。
(三)机动车用作教练车,必须安装副制动装置。大客车还须安装副方向盘,经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后,方能申领教练车号牌及行驶证。
(四)专业培训单位的教练车必须交回原号牌及行驶证,换取教练车号牌及行驶证,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用,须经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继续租用手续。
(五)教练车必须接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教练,不准载客,教练车号牌及行驶证不得擅自挪用或转借他人使用。租用期满,必须在十日内由当地车辆管理所统一交回省车管所。(返回目录)

十三、车辆报废、注销登记
(一)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己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申请报废须持单位证明,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检验,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
(三)将其报废车辆递交金属回收部门,并出具“凭证”。
(四)到养路费征收部门结清其养路费。
(五)将车辆的行驶证与号牌一并递交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技术档案与注册登记,“湘O”号牌车辆和警车必须将行驶证、号牌和“凭证”一并送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备注登记。
(六)已报废的车辆不准买卖及重新办理号牌和行驶证。
(七)机车注销注册后,汽车档案保存二年;其他车辆档案保存一年。(返回目录)

十四、车辆年度检验
(一)当年入户的车辆,核发行驶证时,在其副页检验栏内签具有效期至第二年年底的“检验专用章”。
(二)换发行驶证时需办理当年度检验手续,并在副页上签具有效期至第二年年底的“检验专用章”。
(三)各地(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车辆到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核发了《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的安全技术检测站(车)进行年度检验。
(四)车辆年度检验合格后;由各车辆管理所核发公国统一的年检合格证(无驾驶室的不发),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和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项”内、盖全省统一式样的年检章。档案中只保存上一年度和当年度的年检表。
(五)“湘O”和警车号牌车辆的年度检验工作,由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负责。
(六)跨年度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车主说明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批准,可办理补检手续。二年以上未年检的车辆,车辆管理所可视情节收缴号牌和行驶证,直至注销其档案。
(七)车辆在外地执行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参加年度检验的,由车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同意并出具证明,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检验,但应将其年检表带回原辖区车辆管理所存档。(返回目录)

十五、对车辆制造、改装及保修厂的技术监督
(一)技术监督的内容:
1、各级车辆管鲤所必须参与新定型车型或改装车辆的技术鉴定,对其技术资料及样车进行审查和鉴定。
2.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出厂销售或修复出厂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对于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准出厂、销售或核发牌证。
(二)技术监督的职责范围:
1、制造、改装:申请开发新产品前,必须将主管部门批文、生产可行性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递交当地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审查,报请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准试制样车。
2、样车试制完毕,经当地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报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核发“湘O”试验车牌证,方可进行整车检测。
3、样车到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指定的技术检测部门进行道路试验和技术性能测试。
4、新型车或改型车通过省级技术鉴定合格,在未上报国家目录期间,由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核发《湖南省机动车试销入户许可证》方准在省内销售入户。
5、对于粗制滥造,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厂家,各地车辆管理所经查实并上报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批准后,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停发《湖南省机动车试销入户许可证》和报请取消《全国汽车和民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6、凡上《湖南省机动车改装厂家及改装项目日录》的厂家方能承接在用车的改造或改装。
7、各地车管所应对辖区内的车辆保修厂、场进行清理登记,凡能承担车辆二级维护以上的保修厂、场,根据实际情况,核发试车号牌和试车证,并指定专用试车路线。
8、各地车管所应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对保修厂家承修车辆的质量进行抽查或令其供试(检)验报告。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车管所有权令某返修或收缴其试车号牌和试车证。(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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